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18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186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余政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
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余政哲已於
民國106年4月12日遷出國外,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單1份在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110年度司促字第8186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余政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
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余政哲已於
民國106年4月12日遷出國外,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單1份在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