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嚴采穎
代 理 人 邱創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150元,如逾期
未繳,則駁回清算之聲請。(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人×10份×43元-1,000
元=115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
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三、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工作內容為何,並盡量提出聲請人目前收
入之相關薪資入帳證明資料,並說明聲請人自陳每月收入15
,000元與投保薪資21,900元有落差之原因。另說明是否有其
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
請說明之。
四、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教育補助、
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
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
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
書面說明之。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8年5月4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
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六、請陳報列明聲請人名下所有商業保險契約之保險公司名稱、
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
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
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
、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
以書面說明。
七、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0年5月3日止)財產變動狀
  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
  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
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十、受扶養人李宥妮、李毅麒之戶籍謄本與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戶
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