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0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蘇文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更生程序
事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以陳報狀補提出本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之繕本(註
:按應送達相對人的人數計算份數,共計1份)。
二、重新提出財產清冊,載明目前全部的財產現況【包含土地、
房屋、汽車、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250cc或40馬力以上;
車牌為黃底黑字);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
外匯存款;債權、債券、基金、期貨、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
;黃金、鑽石、珠寶及數額在10,000元以上現金,或價值10
,000元以上的其他物品(註:例如古董、字畫、名牌皮包等
。家庭用器具、個人手機、電腦及普通機車等生活上必需的
用品,無須記載)】,並應合計資產價值的總數額。
三、陳報於郵局、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款之
全部存摺,在最近二年內(自民國108年8月3日至110年8月2
日)之交易明細影本(包含存摺的封面及內頁;不可以跳頁
影印)。如果有投保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兼具儲蓄性質的
終身醫療健康保險,而且保險契約現仍屬有效者,應並陳報
保險公司名稱、投保日期、保險的金額與投保項目,及提出
保險契約書影本,並說明如果現在終止契約,得取回解約金
的數額是多少。
四、以列表說明方式,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取得
貸款的日期、取得金額、實際的用途(即資金流向)、已經
清償本金的數額,與尚欠本金的數額,及各筆借款金額計算
利息所約定的利率。並應說明停止清償的日期、停止清償的
原因,及就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釋明,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
的證明資料。
五、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每月收入的金額(含薪資
、執業或營業收入、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
及支出的項目(含生活費、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
與每月支出的金額,並應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其中如果已
經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已載明者,得免重複記載,
惟仍應提出更生償還的計劃書,載明聲請人所擬定的還款期
數、每期清償金額;並合計還款總金額,及說明還款總金額
與債務的成數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