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110年度補字第2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許瑞寬
代 理 人 許蓁翔
被 告 陳美利即羅振麟之限定繼承人
羅鈺信即羅振麟之限定繼承人
羅小月即羅振麟之限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三人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6,56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
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110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許瑞寬
代 理 人 許蓁翔
被 告 陳美利即羅振麟之限定繼承人
羅鈺信即羅振麟之限定繼承人
羅小月即羅振麟之限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三人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6,56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
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