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68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68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林紀綺
債 務 人 羅峰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3,230元,及如附表
所示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
項目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年 利 率 期 間 及 年 利 率 1 93,230元 自民國111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9% 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本金,按年息0.9%計算。 自民國111年7月8日起至111年8月7日止,以4,116元按年利率0.9%計算。 自民國111年8月8日起至111年9月7日止,以8,263元按年利率0.9%計算。 自民國111年9月8日起至111年10月7日止,以12,441元按年利率0.9%計算。 2.自111年10月8日起至112年1月7日止,以93,230元按年利率0.9%計算。 3.自112年1月8日起至112年4月7日止,以93,230元按年利率1.8%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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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