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85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851號
債 權 人 陳美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建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
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建利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
設於萬丹戶政事務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
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