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
預納郵務送達費4,1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
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2人×10份×43元-1,00
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
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聲請人提出交通工具行照。另請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保
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
助、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
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
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
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三、聲請人陳報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金額高於衛生福利部公告111
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請說
明之。並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居住情形(與何人同住?)及配
偶是否共同分攤房租、水電瓦斯費等家庭生活費用支出。
四、請提出聲請人母親及未成年子女之財產狀況(最近二年之國
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陳
報其共同扶養義務人有何人及聲請人母親及未成年子女是否
有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
中低收入戶補助、兒童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
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
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然依聲請人
自行陳報之每月收入顯已不足每月支出,請釋明聲請人若經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