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林思篁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蔡文連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陳柏延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思篁自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上午9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惟僅與部分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其餘包括資融公司等債
權人協商並未成立,又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
實,業據提出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存摺帳戶明細(均為影本
)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6號
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
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1年12月29日下午3時41分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