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1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郭家獻
代 理 人 林錦輝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森睿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權 人 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何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郭家獻自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債權人滙豐(台灣) 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4,263,319元之無
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
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
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
金額則有4,263,319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
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
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1年5月10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
清理調解,惟於111年7月7日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
閱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3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
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09度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為證。
又查,依聲請人提出之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聲請人
在玉山銀行佳里分行之帳戶,於109年12月10日存款餘額為1
,336元、110年7月30日存款餘額為89元;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帳戶,於109年11月25日存款餘額為362元、111年8月2日存
款餘額為30元;第一銀行金城分行帳戶,於111年7月31日存
款餘額為576元。以上存款餘額,合計總共695元。另查,聲
請人沒有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也沒有具儲蓄性質的人壽保
險或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四、再查,本件聲請人債務形成原因及停止清償原因:
  聲請人陳稱伊因為生活周轉而積欠債務,嗣後因收入減少或
無收入,致無資力清償,並非係無正當理由而停止清償。
五、復查,本件聲請人更生償還計劃:
  聲請人陳稱伊自111年3月7日起任職公司資訊室資訊經理,
每月薪資本薪為44,600元,加計伙食津貼2,400元及管理加
給3,000元,共計50,000元。扣除勞保費1,054元、健保費78
5元後,為48,161元。伊每個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7,076元、
母親扶養費每月為4,000元、2名子女扶養費每月為18,338元
,故每月支出金額共計為39,414元。依上述每月收入扣除每
月支出所得餘額為8,747元。伊願意提出每月7,000元,上開
清償數額已逾聲請人每月餘額五分之四,可視為已盡力清償

六、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認定:
(一)聲請人陳稱伊對於滙豐(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
權人所負欠之無擔保債務,合計為4,263,319元。而查,債
權人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以111年8月1日民事陳報債權
狀,陳報債權金額為16,920元,及自98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111年8月1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105,6
32元。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1年8月12日民事陳報
狀,陳報債權金額為0元。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111年8月16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497,069元(其
中本金為154,817元、利息為320,562元、違約金為20,786元
、其他費用為904元)。另在調解程序中,債權人台北富邦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1年5月18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
金額為777,253元(其中本金為317,863元、利息為444,779元
、其他費用為14,611元)。另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
11年5月24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960,198元(其中
本金為299,431元、利息為660,767元)。滙豐(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1年6月27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
為1,650,517元(其中本金為612,915元、利息為1,037,602元
)。因此,聲請人所負欠之無擔保債務為4,007,589元。
(二)次查,聲請人目前從事IT(資訊科技)網路管理的工作,每月
收入扣除勞、健保費後約為48,161元。聲請人每個月的生活
必要支出,主張以17,076元作為支出之標準。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
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再查,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
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1年度的最低生活費為14,2
30元,其1.2倍亦即17,076元之數額即為債務人的必要生活
費用。因此,聲請人主張以17,076元作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
之數額,核其主張之金額,應可採認。又查,聲請人有兩名
子女,其中一名於民國00年00月出生,目前滿19歲,仍在就
學中;另一名子女於96年6月出生,目前為15歲,有聲請人
提出之戶籍謄本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110學年度第2學期在學
證明佐參。因聲請人兩名子女居住在桃園,聲請人以111年
桃園市每月最低生活費15,281元之1.2倍計算,即每名子女
每月的扶養費用為18,337元,合計36,674元,聲請人與前配
偶各負擔一半,每月負擔的扶養費為18,337元,應可採認。
  另外,聲請人還必須扶養母親,每月支出扶養母親之費用為
3,000元。而查,聲請人的母親於民國00年0月出生,現在已
76歲,名下無不動產,亦無收入,有聲請人提出之母親戶籍
謄本及109年度、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佐參。因此,聲請人此
部分主張的數額,應予認列。
(三)再查,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存款餘額目前695元。聲請人
是於民國00年0月出生,現在年齡54歲,距法定強制退休年
齡65歲僅剩大約11年的時間。而查,聲請人目前從事IT網路
管理的工作,每個月收入扣除勞、健保費後約為48,161元。
  扣除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兩名子女扶養費18,337
元及扶養母親的費用3,000元以後,餘額為9,748元。而以此
  數額,如果欲清償聲請人所負欠之4,007,589元的債務,則
至少需要411個月即34年以上的時間,才能全部清償完畢。
然上述期間,顯然已逾聲請人得為工作之期間;而且,期間
另外還會有新增加衍生的利息未能清償。因此,本件應堪認
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七、本件無應予駁回聲請更生之事由:
  經查,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所負無擔保之債務總額未
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又查,聲請人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
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
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八、綜據上述,聲請人因為生活周轉而積欠債務,嗣後因為收入
減少或無收入,致無法清償。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就
法院所命補正的事項,已配合說明債務形成原因、停止清償
原因,及提出可供法院參酌的資料,可認為已經盡所應負之
協力義務。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3條的規定,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或第46條所
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
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九、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8日民事
陳報狀、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7月29日提出之
民事消債事件陳報狀、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111年7月29
日民事陳報債權狀、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8月1日民事陳報狀、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
12日民事陳報狀、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
16日民事陳報狀、滙豐(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
8月16日民事陳報狀所述之意見內容。因依上述說明,本件
債務人聲請更生,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
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或第46條所定應予駁回聲請
之事由,因此,本院審酌債權人之上揭陳述內容後,認為與
本件裁定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