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1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邱創典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
預納郵務送達費7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
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
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4人×10份×43元-1,000元=7
2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
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平均每月收入若干(含薪資所得、年終獎
金及各項獎金等)?並提出民國111年1月至6月薪資單、戶
籍謄本、聲請人名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交通工具行照
。另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
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
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
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
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代替)。
三、請提出聲請人父母、子女之財產狀況(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
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陳報聲請
人父母、子女是否有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給付、國民
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兒童津貼等?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
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