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重訴字第2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方勝農
王德栓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木川
輔 助 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00,000元(1,600,000+6,9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7,7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通知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111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方勝農
王德栓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木川
輔 助 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00,000元(1,600,000+6,9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7,7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通知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