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112年度司繼字第1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謝欣成地政士即黃吉雄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黃吉雄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50,000元。
聲請人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396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黃吉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
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
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
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
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
,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
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
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
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定為黃吉雄之遺產管理人在
案,已執行遺產管理事項有清查遺產、陳報遺產清冊、申報
遺產稅及債權人起訴等,尚有支付命令請求清償債務需應訴
及答辯、遺產清理、移交繼承人或歸屬國庫等待辦事項,因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在案,為確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
酬及遺產管理費用之償還,於強制執行終結前得參與分配,
而有聲請核定之必要等語,並提出相關費用單據、遺產稅財
產參考清單、遺產清冊、免稅證明書、民事起訴狀暨答辯狀
、民事執行處拍賣通知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吉雄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揆諸前
揭情事,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
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
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
內容除為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清查被繼承人財
產債務等相關事務外,尚有支付命令及後續被繼承人不動產
強制執行程序,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
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
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
報酬等,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50,000元,應
屬適當。又聲請人所支出之相關管理費用共計1,396元,有
相關繳費收據影本在卷可按,亦堪採信,爰依其聲請核定如
主文所示之費用,均由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朱鴻明
112年度司繼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謝欣成地政士即黃吉雄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黃吉雄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50,000元。
聲請人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396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黃吉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
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
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
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
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
,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
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
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
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定為黃吉雄之遺產管理人在
案,已執行遺產管理事項有清查遺產、陳報遺產清冊、申報
遺產稅及債權人起訴等,尚有支付命令請求清償債務需應訴
及答辯、遺產清理、移交繼承人或歸屬國庫等待辦事項,因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在案,為確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
酬及遺產管理費用之償還,於強制執行終結前得參與分配,
而有聲請核定之必要等語,並提出相關費用單據、遺產稅財
產參考清單、遺產清冊、免稅證明書、民事起訴狀暨答辯狀
、民事執行處拍賣通知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吉雄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揆諸前
揭情事,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
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
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
內容除為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清查被繼承人財
產債務等相關事務外,尚有支付命令及後續被繼承人不動產
強制執行程序,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
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
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
報酬等,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50,000元,應
屬適當。又聲請人所支出之相關管理費用共計1,396元,有
相關繳費收據影本在卷可按,亦堪採信,爰依其聲請核定如
主文所示之費用,均由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