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王有生

代 理 人 陳振榮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普羅米斯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有生自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
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09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均為
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
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
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2年4月28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