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沈彩葳即沈美均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謝文雄(兼送達代收人)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邱志承(兼送達代收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詹凱傑(兼送達代收人)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沈彩葳即沈美均自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下午4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
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
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09、110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
表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31號
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
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2年6月14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