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康妙妃

代 理 人 許洋頊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賴塘中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徐雅琳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黃秀敏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康妙妃自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
實,業據提出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收入切結書、老年職保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保險資料查詢單(均為影本)等為證,
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11號卷核閱屬實
,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
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
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2年3月2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