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嘉成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中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立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豐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積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等債權人共新臺幣(下同)120萬餘元之無擔保債
務。聲請人曾以書面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聲請前置調解不成
立。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債權人清冊等,聲請更生云云。
貳、按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
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
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
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
院得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6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聲請更生,經本院於民國112年
6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預納聲請費1,000元、郵務送達
費2,870元;聲請人則於112年6月7日收受前開裁定,有本院
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繳納前開聲請
費與郵務送達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答詢表在卷可憑,自均堪信為真實。則依前開說明,本院
自應駁回聲請人前開更生之聲請。
參、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