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陳佳誼即陳荻樺


嘉義市○區○○路000巷00號(指定 送達址)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勵之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兼送達代收人)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呂雁婷(兼送達代收人)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日盛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佳誼即陳荻樺自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下午4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
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收入
切結書、嘉義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為證,
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
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2年7月31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