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2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楊惠燕
代 理 人 莊安田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新堃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郭勁良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債權讓與
星展銀行)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花旗銀行
債權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佩萱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李邦
債 權 人 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債權讓與良京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受讓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之債權)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楊惠燕自中華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3,177,289元之無擔保債務。
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
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
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3,
177,289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
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已向本院聲請債
務清理調解,惟於112年2月15日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
調閱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
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09年度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為證
。又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聲
請人在嘉義區漁會帳戶,於112年1月30日存款餘額為12,825
元。又查,聲請人沒有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聲請人曾經有
國寶人壽保險,惟查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
4年併入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而查聲請人另有國
泰人壽的保險單,其中國泰人壽新鍾情終身壽險,自96年3
月21日投保至今已16年,解約金額大約37,180元;另國泰人
壽新呵護久久失能照護終身壽險,聲請人自108年8月17日起
投保,至今已4年,解約金額大約57,030元,此有聲請人提
出之保險單及保單年度末解約金額表附卷佐參。
四、再查,本件聲請人債務形成原因及停止清償原因:
  聲請人陳稱伊債務形成的原因,是因於85年8月結婚後子女
相繼出生,又因夫罹患重病無法外出謀職,伊為養家,只好
借貸度日。嗣後因工作不穩定,又因打零工的收入不固定、
收入太少,入不敷出,且因利息滾利息以致負債累累,所以
沒辦法清償債務。
五、復查,本件聲請人更生償還計劃:
  聲請人陳稱伊目前以打零工維持生活,無一定雇主,每個月
平均收入約20,000元,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每個月擬清償
2,000元。 
六、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認定:
(一)聲請人陳稱伊對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
所負欠之無擔保債務合計3,177,289元。而查,債權人元大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112年7月14日民事陳報狀,陳
報債權金額為1,642,423元(其中本金為361,267元、利息為1
,070,567元、違約金為210,589元);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以112年7月19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317,336元(其
中本金為67,125元、利息為248,817元、違約金為1,394元)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2年7月25日民事陳報狀,
陳報債權金額為383,712元(其中本金為69,596元、利息為18
1,066元、違約金為133,050元)。另在於調解程序中,債權
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2年1月11日函,陳報
債權金額為832,422元(其中本金為162,287元、利息為670,1
35元);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2年1月13日消債事
件申報債權狀,陳報債權金額為32,776元(其中本金為9,375
元、利息及違約金及費用為23,401元);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公司以112年1月9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185,458元
(其中本金為49,926元、利息及訴訟費用等為135,532元);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2年1月11日民事陳報狀,陳
報債權金額為314,520元(其中本金為69,510元、利息為219,
102元、費用為1,000元、違約金為24,908元);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2年1月18日債權人債權陳報狀,陳
報債權金額為894,733元(其中本金為223,477元、利息為555
,949元、違約金為115,307元);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以112年1月13日民事陳報債權狀,陳報債權金額為534,
211元(其中本金為121,760元、利息為426,850元、訴訟費用
為1,000元、執行費用為974元;已受償金額為16,373元);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2年1月31日民事陳報狀,陳
報債權金額為1,049,642元(其中本金為247,800元、利息為7
88,654元、費用及違約金為13,188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112年2月13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
1,319,398元(其中本金為316,775元、利息為971,868元、其
他費用為41,300元)。另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另在調解程序中所提供之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其中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為369,477元(
其中本金為58,189元、利息為301,338元、違約金為9,950元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為155,115
元(其中本金為48,116元、利息為106,999元);玉山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為378,039元(其中本金為84,563
元、利息為292,976元、其他費用為500元)。另外,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112年2月21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
權金額為744,814元(其中本金為183,972元、利息為522,512
元、執行費為1,044元、違約金為37,286元)。而債權人普羅
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則由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具狀陳報已經將債權讓與給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此
外,還有其他的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陳
報債權,暫時以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之債權數額即
91,051元之金額,予以計算。因此,聲請人所負欠之債務,
應該在9,245,127元以上。
(二)次查,聲請人目前打零工,每個月收入約20,000元。又查,
聲請人每月的生活必要費用支出,主張以17,076元作為支出
之數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債
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
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再查,衛
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1
年度的最低生活費為14,230元,其1.2倍亦即17,076元之數
額,即為債務人的必要生活費用。因此,聲請人主張以17,0
76元作為每個月生活必要費用之數額,核其所主張之金額,
應可採認。
(三)再查,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存款餘額為12,825元。而查,
聲請人於民國00年0月出生,現在年齡49歲,距離法定強制
退休年齡65歲僅剩餘大約16年的時間。聲請人目前以打零工
維生,每月收入約20,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後
,每個月剩餘額約為2,924元。而以此數額,如果欲清償之
前積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的9,245,12
7元以上之債務,扣除聲請人存款12,825元及國泰人壽新鍾
情終身壽險解約金37,180元、新呵護久久失能照護終身壽險
解約金57,030元之後,還有債務餘額9,138,092元,至少需
要3,125個月即260年以上的時間,才能夠清償完畢。然上述
期間,顯然已逾聲請人得為工作之期間。而且,期間另外還
會有新增加衍生的利息未能清償。因此,本件堪認聲請人確
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七、本件無應予駁回聲請更生之事由:
  經查,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所負無擔保之債務總額未
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又查,聲請人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
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
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八、綜據上述,聲請人之前因結婚後子女相繼出生,又因夫罹患
重病無法外出謀職,聲請人為養家只好借貸度日,因聲請人
打零工的收入太少,入不敷出,致無法清償債務。本院審酌
上情,認為聲請人就法院所命補正事項,已經配合提供金融
機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並說明債務形成的原因、停止清償
的原因,及提出可供法院參酌的證明資料,可認為已盡所應
負之協力義務。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3條規定,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或第46條
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乃
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
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九、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4日民事
陳報狀、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4日民
事陳報狀、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7月20日提出
之消債事件陳報狀、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9日民
事陳報狀、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9日及112年7月
24日民事陳報狀、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25日
民事陳報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20日
函、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7日債權人陳報狀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7月24日提出之民事消
債事件陳報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20
日民事陳報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21
日民事陳報狀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0日民
事陳報狀所述之意見內容。因依上述的說明,債務人聲請更
生,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且無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8條或第46條所定應予駁回聲請之事由,因此
,本院審酌債權人之上揭陳述內容後,認為與本件裁定的結
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