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2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
聲 請 人 侯信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
更生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補提出債權人清冊,載明各債權人之名稱、地址及債權數額
(包含本金、利息及借款利率),並應合計所積欠全部債務之
總金額。
二、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三、預納郵務送達費【註: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的總人數,以每人
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聲請費1,000元後,自行來院
繳納或以匯票(受款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繳納之】。
四、提出曾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之證明文書。
五、提出財產清冊,載明目前全部的財產現況【包含土地、房屋
、汽車、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250cc或40馬力以上)、活
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股票、債券、基金、期
貨與其他有價證券、黃金、鑽石、珠寶以及數額在10,000元
以上的現金,或價值在10,000元以上的其他物品(註:例如
古董、字畫、名牌皮包等。家庭用的器具、個人手機、電腦
及普通機車等生活上必需的用品,無須記載)】;如果有將
財產寄託或信託於第三人、或是借款給予第三人之債權、或
對於第三人為事業或產業的投資,應載明寄託或信託財產價
額、債權金額、投資金額,並應合計全部資產價值的總數額

六、陳報於郵局、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款之
全部存摺在最近二年內(自民國110年7月12日至112年7月11
日)之交易明細影本【包含存摺的封面及內頁;不可以跳頁
影印。註:全部的金融機構存摺都必須陳報。如果最近二年
內無交易往來者:必須影印存摺最後交易日期的結餘金額明
細資料;其中如果有存摺已遺失者,應即向金融機構申請補
發存摺或申請最後交易日期的往來明細資料】。如果有投保
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是兼具儲蓄性質的商業型終身醫療健
康保險,而且保險的契約現在仍屬有效者,應並陳報保險公
司的名稱、投保日期、保險金額與投保項目,及提出保險契
約書影本;並應說明如果現在終止保險契約,得取回解約金
的數額是多少。
七、以列表說明方式,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取得
貸款的日期、取得金額、實際的用途(即資金流向)、已經
清償本金的數額,與尚欠本金的數額,及各筆借款金額計算
利息所約定的利率。並應說明停止清償的日期、停止清償的
原因,及就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釋明,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
的證明資料。
八、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每月收入的金額(含薪資
、執業或營業收入、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
及支出的項目(含生活費、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
與每月支出的金額,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其中如果已在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或前置調解聲請狀中已經載明者
,得免重複記載,惟仍應提出更生償還的計劃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