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簡上字第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52號
上 訴 人 蕭畬聰
被 上訴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林家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倒數第3行有關「自106年11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之記載,均更正為「自98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就違約金部分並未廢棄原判決,故本院判決
第5頁倒數第3行有關「自106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記載,顯係「自98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誤,爰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