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補字第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 告 劉冠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冠呈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劉冠呈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112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 告 劉冠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冠呈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劉冠呈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