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補字第12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義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煌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48,794元,應繳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