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補字第12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石巧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132,939元,應繳裁判費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7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112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石巧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132,939元,應繳裁判費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7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