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補字第17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林亭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其昌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112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林亭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其昌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