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補字第18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吳炯璋


被 告 黃秋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得第
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