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補字第45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 告 羅隆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隆舜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7,092元,
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9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就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