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補字第46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 告 陳榮嘉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沈佳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2,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