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112年度補字第47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71號
原 告 家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謙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
2年度司促字第8690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萬元,應
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扣除先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2,9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