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補字第49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 告 王讚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靜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73
7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
5,750元,扣除先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
,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