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112年度訴字第17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5號
原 告 湯銘旋
被 告 林正輝
金品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浚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
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林正輝清償借款,依照被告林正輝簽立之
借據,並無約定債務履行地。又被告金品營造有限公司營業
所設於雲林縣,其所開立之支票,票據付款地是在高雄市,
被告林正輝戶籍地在臺東縣,借據上書立之居所為屏東市,
本院並無管轄權。因此,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112年度訴字第175號
原 告 湯銘旋
被 告 林正輝
金品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浚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
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林正輝清償借款,依照被告林正輝簽立之
借據,並無約定債務履行地。又被告金品營造有限公司營業
所設於雲林縣,其所開立之支票,票據付款地是在高雄市,
被告林正輝戶籍地在臺東縣,借據上書立之居所為屏東市,
本院並無管轄權。因此,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