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訴字第31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留戀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志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
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112年度訴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留戀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志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
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