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68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8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麗珍間113年度司促字第2684號支付命令
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4號支付命令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10日
所核發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屬於督促程序,僅保障債務人之聲明異議權利,
若債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之20日內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即
告確定,故支付命令必須確實合法送達予債務人收受,始能
謂已賦予債務人之程序保障。又支付命令須經合法送達債務
人收受後,債務人未於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支付命令之法
院提出異議者,其支付命令始具執行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521條自明,是該20日之不變期間,應自支付命令送達後起
算,如未經合法送達,則20日之不變期間即無從起算。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麗珍核發支付命令,本院
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12日裁定,並送達債務人戶籍地址
「嘉義市○區○○路000號之55九樓9」(下稱送達地址),而
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於113年4月18日代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
1份附卷可稽。惟本院於113年7月23日接獲嘉義郵局以「原
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寄送債務人送達地址之支付命令裁
定,故本件對債務人送達顯非合法。是本件支付命令既經查
明結果,上開送達地址之送達尚非合法而不能確定,本院前
於113年5月10日所發確定證明書,即屬有誤,自應予以撤銷

三、另法院誤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
期起5年內,如確定證明書經撤銷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者,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
,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2項明文規定,應併予說明及通
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