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42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429號
債 權 人 蘇美鶯

債 務 人 陳振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振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
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
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振利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
人陳振利為票號WG0000000號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之背書
人,並提出系爭本票影本作為釋明資料。惟本院無法自債權
人所提之本票影本形式審查債務人陳振利確為系爭本票之背
書人,故有補正系爭本票原本之必要。是本院分別於民國(
下同)113年7月9日及同年月23日通知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
日起5日內提出系爭本票原本,該項通知已於同年7月11日及
同年8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2份在
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因本院無從由債權人
所提系爭本票影本形式上審認債務人為系爭本票之背書人,
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並未盡其釋明之責,聲請顯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