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02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23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太保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豊仁
債 務 人 石耀順

債 務 人 石陳峯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石耀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9,950元,
及自民國113年1月26日起至113年5月14日止,按年息3.103%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3.22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
00元整,債權人如對債務人石耀順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石陳峯蘭負給付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