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113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梅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信忠

相 對 人
即 受託人 鄭錦珠

債 務 人
即 委託人 郭建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另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
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
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
務人於112年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惟未依約
還款,尚欠本金9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務
人復於112年6月1日將抵押物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52號支付命令暨確定
證明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另本院於
113年7月22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且抵押債權為信託前存在於附表所示
不動產之權利,符合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得強制執行之
規定,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77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梅山鄉 生毛樹 497 863 全部 002 嘉義縣 梅山鄉 生毛樹 544 141 全部 003 嘉義縣 梅山鄉 生毛樹 544-2 1544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