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9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94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黃琴玉
一、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黃琴玉與聲請人李永祥間因113年度司
票字第1194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對本院於民國
113年8月1日所為民事裁定提出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
幣(下同)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
定,命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
繳抗告費用1,000元,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