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31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10號
聲 請 人 康淑惠
相 對 人 賴彥旭
相 對 人 賴籐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賴彥旭簽發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
制執行。
相對人賴彥旭、賴籐週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本票金額及
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
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31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提示日) 1 109年1月19日 400,000元 未記載 110年1月19日 CH593724 2 109年3月5日 150,000元 未記載 110年3月5日 TH0000000 3 109年10月4日 700,000元 未記載 110年1月4日 TH678205 4 110年9月30日 3,100,000元 未記載 110年10月26日 CH0000000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113年度司票字第1310號
聲 請 人 康淑惠
相 對 人 賴彥旭
相 對 人 賴籐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賴彥旭簽發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
制執行。
相對人賴彥旭、賴籐週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本票金額及
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
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31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提示日) 1 109年1月19日 400,000元 未記載 110年1月19日 CH593724 2 109年3月5日 150,000元 未記載 110年3月5日 TH0000000 3 109年10月4日 700,000元 未記載 110年1月4日 TH678205 4 110年9月30日 3,100,000元 未記載 110年10月26日 CH0000000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