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37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72號
聲 請 人 官昇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詹春盛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四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且此為票據法所定之絕對必
要記載事項,欠缺該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票據無效。此觀之
,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規定自明。經查本件
聲請人所提出之四紙本票,皆未記載發票年、月、日,且相
對人詹春盛簽名於系爭本票背面而非發票人欄上,形式上亦
難認為發票人,此有本票影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此
應屬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從而,本件聲
請人就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為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37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未記載 300,000元 未記載 未記載 WG0000000 駁回 002 未記載 100,000元 未記載 未記載 CH293590 駁回 003 未記載 100,000元 未記載 未記載 CH293591 駁回 004 未記載 100,000元 未記載 未記載 CH293592 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