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9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6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SAPUTRA阿沙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姬中瑜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姬中瑜間因113年度司票字第296號本
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1日裁
定提起抗告。茲限抗告人即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