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113年度消債全字第1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12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楊明鑫
代 理 人 楊瓊雅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薛鈞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楷評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113年度消更
字第127號),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即債務人楊明鑫已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更生,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04756號、48923號、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57695號核發移轉命令執行
每個月薪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6906號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核發執行命令執行聲請人即債務人楊明鑫對第三人元大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因債權人不僅只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防
杜債務人財產減少並維持債權人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得以更
生重建,本件應有限制債權人行使債權的必要,請求停止上
開執行法院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
(二)依聲請事項所聲請保全處分之具體內容:
1、債務人之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不
得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亦不得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
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04756號、48923號、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57695號核發移轉命令執行
每月薪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6906號債
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所核發扣押命令之執行程序應予繼續,惟核發收取命令、
移轉命令、支付給命令之執行程序應暫予停止。
(三)聲請保全處分之理由:
  倘聲請人即債務人楊明鑫每月薪資繼續遭扣薪、人壽保險遭
扣押解約,沒有分配給全體債權人,無法使債權人公平受償
,為防杜債務人楊明鑫財產減少並維持債權人公平受償及使
債務人楊明鑫得以更生重建,亦應限制債權人行使債權,有
續予扣押但暫不由債權人收取或轉與債權人之必要,俾利更
生程序之進行及更生方案之履行,故有聲請保全處分之必
  要。
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固規定:「法院就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
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
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
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惟查同條例
第48條第2項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
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
權之債權,不在此限。」第69條規定:「更生程序終結時,
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依第19條所為之保全處分失其效力;
依第48條不得繼續之強制執行程序,視為終結」。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楊明鑫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由
本院以113年度消更字第127號受理在案。次查本院113年度
消更字第127號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
月22日裁定債務人楊明鑫自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規定: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
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依上述規定,則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
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已經不得繼續強制執行程序,故債務人
已無聲請保全處分之必要。因此,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核
無必要,所為之聲請已屬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之。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