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王程芮 住嘉義縣○○鄉○○村○○○00號之18

代 理 人 吳惠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4,59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3人(暫先加計聯徵
資料所載、但聲請人並未列於債權人清冊上之債權人新誠國
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份×43元-1,000元=4,590元】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
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債權人部分: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
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另積欠「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原匯豐)」債務,但聲請人並未於債權人清冊上列載
此筆債權,請查明是否仍積欠此筆債務,若仍有此筆債務存
在,則請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到院。
(二)請陳報積欠「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債權證明資料
、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並陳報擔
保車輛之車號為何?是否已遭抵償?
三、國稅資料部分:
請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子女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財產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名下經設定擔保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借貸
之車輛為何?並請提出該車輛之行車執照,及陳報目前二手
市值約為何。
(二)另陳報除上開車輛外,聲請人名下有無其他汽、機車,若有
,亦請提出行照影本,並陳報該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若
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五、收入方面:
(一)請盡量提出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收入之相關入帳資料。
(二)另陳報聲請人除上開所陳每月15,000元收入外,是否仍有其
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
請說明之。
六、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子女,有無領取任何政府
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
、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
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子女於郵局、銀行、農漁
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
(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7月11日起
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
頁影本)。
八、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提出聲請人目前遭台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附件10之執行
命令)之國泰人壽保險、富邦人壽保險之保單資料與目前保
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資料。
(三)請陳報聲請人除遭強制執行之國泰人壽保險、富邦人壽外,
有無投保其他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
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
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
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
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
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部分:
請就所提列子女扶養費每月5,000元,提出約略之計算方式
,並提出相關之實際支出單據,另陳報是否與前配偶共同分
擔?分擔金額為何?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7月10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
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
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