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涂柏祥


訴訟代理人 丁詠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2,44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人×10份×43元-1,00
0元=2,44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陳報聲請人積欠除兩家金融機構(台北富邦、王到銀行)
外之其他資產公司債務,所約定分期還款之條件各為何(即
聲請人每月需還款金額)?另其中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所擔保之機車與汽車分別為何車輛?是否
遭抵償?並請提出相關分期繳款單據或借據資料。
三、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工作地點及實際住居所為何?其生活重心
是否在桃園市平鎮區?有否居住在嘉義?(依聲請人財產及
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主張目前居住在桃園市平鎮區,依該地
區公告最低生活費主張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另依聲請人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收入來源「國軍台北財
務組」、「金芯國際有限公司」分別為台北市中山區與桃園
市中壢區,聲請人工作及生活重心似非於本院管轄區域)。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若未投保
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五、財產方面:
請陳報聲請人名下309-HBC號機車、BLN-6121號汽車車輛之
二手市值為何。另陳報除該車輛外,是否有其他汽、機車,
若有,應提出行照影本,並陳報該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
六、收入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於「國軍台北財務組」或「金芯國際
有限公司」?若均有收入,則每月薪資收入「合計總額」為
何(聲請人僅陳報於國軍台北財務組之收入每月45,000元,
並未加計金芯國際有限公司之收入)?是否有三節、年終等
獎金及加班費等收入?若有,其數額為何?並請提出薪資收
入(含每月收入、加班費、各項獎金津貼等)之入帳證明(
如薪資單、薪資袋等)。
(二)另請陳報除上開工作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
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七、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
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
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
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八、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4月4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
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九、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
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
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
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
資料查詢結果表】。
十、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4月3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
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
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於債
權人之權利;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
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聲請人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倘有,該契約成立生效之
時間、相對人、履行期間與契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