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顧琇淳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陳柏達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曾郁軒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權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債 權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文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顧琇淳自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
案,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
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
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0、111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永豐銀行存款存摺影本、元大銀行存款存摺影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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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在職證明書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
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
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
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