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江信成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權 人 周家弘
楊士賢
楊進德
江奇璋
楊茂州
徐郡禧
莊明昇

黃騰達
陳弘益
陳怡霖
陳曉惠
陳秀雲
郭鴻樑
貝比德貿易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江威廷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江信成自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
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
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0、111、11
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薪資明細影本等為證,
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
第490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
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7月30日上午11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