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3年度補字第33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蘇珮綺
被 告 陳重男

黃義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80,0
03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1,272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0,77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被告陳重男、黃義春連帶給付部分 編號 本金 利息期間(自起算日至本件起訴日前1日止) 利息 違約金期間(自起算日至本件起訴日前1日止) 違約金 1 685,075元 113年2月25日至113年5月15日 4,824元(計算式:685,075元×81/365×3.173%=4,824元) 113年3月26日至113年5月15日 304元(計算式:685,075元×51/365×0.3173%=304元) 2 4,167,319元 113年2月13日至113年5月15日 33,691元(計算式:4,167,319元×93/365×3.173%=33,691元) 113年3月14日至113年5月15日 2,282元(計算式:4,167,319元×63/365×0.3173%=2,282元) 合計 4,852,394元 38,515元 2,586元 上開本金、利息、違約金總計4,893,495元 ㈡被告陳重男給付部分 編號 本金 利息期間(自起算日至本件起訴日前1日止) 利息 違約金期間(自起算日至本件起訴日前1日止) 違約金 1 2,844,337元 113年2月23日至113年5月15日 15,154元(計算式:2,844,337元×83/365×2.343%=15,154元) 113年3月24日至113年5月15日 968元(計算式:2,844,337元×53/365×0.2343%=968元) 2 6,887,013元 113年2月23日至113年5月15日 36,693元(計算式:6,887,013元×83/365×2.343%=36,693元) 113年3月24日至113年5月15日 2,343元(計算式:6,887,013元×53/365×0.2343%=2,343元) 合計 9,731,350元 51,847元 3,311元 上開本金、利息、違約金總計9,786,508元 ㈠+㈡總計14,680,003元(計算式:4,893,495元+9,786,508元=14,680,0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