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補字第35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涂清林
被 告 何永洋即何全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萬2,267元,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2萬2,483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113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涂清林
被 告 何永洋即何全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萬2,267元,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2萬2,483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