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39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 告 李宗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劉顯貴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