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113年度訴聲字第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邱俐綺(原名邱素貞)

邱宏信
邱雪真
邱俊傑
邱怡萍
邱怡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1,093,797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
所有如附表編號1、2、3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俐綺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0
3,001元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
10年度訴字第468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可證。又邱俐綺
名下並無財產可供清償債務,而附表所示之財產為被繼承人
邱宗秋所有,邱宗秋於民國108年9月2日死亡,邱張蔗、邱
俐綺、邱宏信、邱雪真、邱俊傑、邱怡萍、邱怡菁為其繼承
人,邱張蔗又於109年12月27日死亡,邱俐綺聲明拋棄繼承
,邱張蔗之繼承人為邱宏信、邱雪真、邱俊傑、邱怡萍、邱
怡菁,是如附表所示之財產自應由相對人共同繼承,並為公
同共有。因相對人間迄未協議分割,復無不能分割之情形,
然相對人邱俐綺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致聲請人無法受
償,為此聲請人業依民法第1164條、第242條、第830條第2
項準用第824條規定,代位相對人邱俐綺提起訴訟,請求被
繼承人邱宗秋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應予分割,現由本院以
113年度訴字第398號事件審理中,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
,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及避免確定
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有不測之損害,爰聲請准就附表編
號1、2、3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
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
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
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106年6月14日修正公
布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
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
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
的,至債權人基於對債務人之債權所取得之代位權,僅涉及
代位訴訟當事人適格之要件,而與訴訟標的無關,有最高法
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12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
0年度訴字第468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遺產稅免稅證明
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邱宗秋、邱張蔗繼承系統表、家
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繼承人戶籍謄本、邱俐綺110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釋明方法。又聲請人提起之本
院113年度訴字第398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係基於遺產分割
之物權關係,且該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
,依法應登記,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規定,惟聲
請人之釋明尚有未足,爰依上開規定,命供擔保後許可為訴
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四、次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
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
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
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審酌附表編號1、2
、3所示遺產之價額共4,861,318元,故以此作為該不動產之
客觀交易價值,應屬適當。又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可能需進
行之期間約為4年6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150萬元,不
得上訴第三審,依113年4月24日修正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
施要點第二點規定,第一、二審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2年
、2年6月,合計約需4年6月),是相對人因許可為訴訟繫屬
事實之登記可能遭受之損害,為將附表編號1、2、3所示不
動產變價後於上開期間可得之法定利率利息。從而,相對人
因本件不當登記所可能造成之損害為1,093,797元【計算式
:4,861,318元×5%×(4+6/12)年=1,093,797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爰命聲請人應為相對人提供之擔保金為1,093,79
7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核定價額 權利範圍 應繼分比例 1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0.28平方公尺) 233,156元 1/1 1.邱宏信:4/15 2.邱雪真:4/15 3.邱俐綺:3/15 4.邱俊傑、邱怡萍、邱怡菁:公同共有4/15 2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61.02平方公尺) 469,854元 1/1 3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540.04平方公尺) 4,158,308元 1/1 4 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0號之建物 267,900元 1/1 5 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號之建物 4,200元 1/1 6 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號之建物 1,400元 1/1 7 中埔鄉農會(活存) 346,802元 - 8 現金800元 800元 - 9 車牌號碼000-000之機車 10,000元 - 備註:編號1、2、3之核定價額,合計4,861,3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