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嘉小調字第89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89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志民之繼承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被告「吳志民之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
二、提出被繼承人吳志民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
三、提出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對造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