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嘉小字第77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776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余孟修
被 告 羅郁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762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至民
國111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111年8月20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84
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